新增【會員】階級福利制度

※1.階級福利以年度為限不予累積
※2.每年年底頒發獎狀與禮券
※3.生日禮券於隔年生日贈予(生日當月需辦理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4.獲獎會員將受邀參加隔年【年度大會餐會】

 3A:1年內推薦入會之會員30人 獲得 ↓
【新光三越10000元禮券】+【傑出會員貢獻獎狀乙份】+【生日禮券】+【年度大會餐會邀請】

 2A:1年內推薦入會之會員20人 獲得 ↓
【新光三越6000元禮券】+【傑出會員貢獻獎狀乙份】+【生日禮券】+【年度大會餐會邀請】

 1A:1年內推薦入會之會員10人 獲得 ↓
【新光三越2000元禮券】+【傑出會員貢獻獎狀乙份】+【生日禮券】+【年度大會餐會邀請】

  A:1年內推薦入會之會員5人 獲得 ↓
【新光三越1000元禮券】+【生日禮券】 

 

A:會員/子女獎學金名額有限(現場辦理)

時間:申請日期為每年8月1日~ 8月31日止。    

申請條件: 

1. 入會需滿一年 

2. 夫婦同為本會會員時,子女限由一人申請 

3. 攜帶成績單正本、會員身份證影本、學生證正反影本

五專組-學校前三年視同高中學歷。

大學組-公立學校總平均85分以上  每人1500元

           私立學校總平均90分以上  每人1500元

高中職組-公立學校總平均85分以上  每人1000元
              私立學校總平均90分以上  每人1000元 


B:勞動節禮品(入會需滿一年)
     領取日期:依當年度公告日期為準【劃撥單註明或電詢工會】。

領取方式:得至工會領取五一勞動節紀念品

需入會滿一年,逾期恕不受理請領,敬請配合!(有欠費一期與入會未滿一年者不予領取)

※會員本人領取需帶會員證或身分證

※可代領(代領人需帶會員證件與章)

※若要寄送者可電洽工會告知會務人員(黑貓寄送費用會員自行負擔)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 ~  下午5:00
星期六、星期日、五月一日勞動節及國定假日公休


C:不定期舉辦國內、外會員自強活動,每年一次。

D:本會辦理訓練課程優惠辦法如下:

   一、優惠對象:

1.凡入會滿一年,並按時繳交會費之會員。

2.積極參與會務(曾參與本會勞工教育或自強活動者)。以上須皆具備,始能符合優惠資格。

3.本會會員代表。

4.本會理監事。 

5.已取得乙、丙級技術士證照。

6.曾參與競賽為本會爭光者。

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低收入戶者。

8.曾參加本工會或聯合組織結盟工會職訓課程者。

9.曾參加本工會之聯合組織工會所屬會員。


【上述如有一項符合者,即可享有優惠權利】

二、優惠方式:

1.凡參與本會之訓練課程均享95折之優惠。

2.特殊身分者參加本工會自辦班課程,受訓出席率達4/5即可全額補助退費。


三、本工會之聯合組織為:

〈新北市車輛材料理貨職業工會〉
〈新北市美姿禮儀造型職業工會〉
〈新北市芳薰香植物精油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新北市個人投資理財代理人職業工會〉
〈新北市社區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新北市技藝舞蹈表演業職業工會〉
〈新北市安親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E:低保費、高保障之團體意外保險
(保險對象:會員、配偶、子女15歲以上、父母70歲以下)


F:勞工法令咨詢與勞資爭議協處

政府補助優惠勞健保 40% 

凡加入工會之會員均享有政府補助 40%勞保、健保之優惠。 

勞保退休金申請 

協助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資格之會員辦理勞保及申請各項勞保給付。 

死亡給付申請 

會員本人或直系血親因故死亡,可向本會申請勞保死亡給付 

申請條件: 

一、會員本人 

1、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6個, 月 (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Ⅰ 、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 年者發給 10 個月。 

Ⅱ、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發給 20 個月。 

Ⅲ、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2 年者,發給 30 個月。 

3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5、自87年3月9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10個月喪葬津貼。 

二、家屬死亡給付 

1、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Ⅰ 、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 3個月。 

Ⅱ 、 年滿 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Ⅲ 、 未滿 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住院給付申請 

會員本人因故受傷,住院這段期間可向本會提出住院給付申請 

申請條件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  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殘障給付申請 

申請條件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 勞工保險 殘廢給付標準表  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2、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給付金額 

1、殘廢給付係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所訂之160項障害項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充增列心臟、肝臟、肺臟等移植及胰臟全切除,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乳房切除等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2、普通事故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標準30日;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標準1,200日。 

3、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殘廢,同時適合2個以上之障害項目及殘廢等級者,應依勞保條例第55條規定核給給付。 

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給50%,即最低發給45日,最高發給1,800日。 

生育給付申請 

申請條件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 

※注意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金額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給與生育給付2個月。

 

G:會員父母/重陽敬老紀念品申請(現場辦理)

時間:申請日期為每年8月1日~ 8月31日止。   

申請條件:

1. 會員父母須年滿75歲

※會員申請需攜帶父母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