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章程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技能,改善會員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管轄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段98巷3號2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ㄧ、會員之職業介紹及異動協調。

二、會員康樂,醫療衛生,互相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成。

三、職業教育及其他教育之舉辦。

四、勞資及會員糾紛事項之協調。

五、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六、圖書室之設置出版物及出版物之印行,網站的設置。

七、勞工法規之研究建議。

八、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九、輔導會員美髮美容之知識與技術指導,以及職業訓練並配合國家證照制度,輔導會員參加技能檢定。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及教學之勞工,且年滿十六歲者,不分男女性別,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後准與入會,會員因故離業者應即出會。

第八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至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利益者,由理監事檢舉屬實者按其輕重分別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如不依章程按時繳納會費及各項保險費,經限期催繳後仍拒(欠)繳者,得除名處分。已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不予退費,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執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被除名須繳還一切會員證,如有積欠保險費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依照規定劃分小組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大會閉幕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職責。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七人,就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出理事長一人,綜

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

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具滿二十歲無記名連計法選任

之,但有下列情形不得參選。

一.褫奪公權者。

二.受宣告破產尚未復權者。

三.未年滿二十歲者。

第十五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立聯絡處,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會務,課務,行政分別掌理印信,人事,文書,帳務保管,會計,交際及會員福利,合作儲蓄,勞工保險,健保加保等業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監察日常業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之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經由理監事決議聘用之(無給酬金) 。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 會員之除名。

四、 決定會務工作方針。

五、 審核本會預算案。

六、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七、 複議理監事之決議案。

八、 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九、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四、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

五、 接納即採行會議之意見。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擬定工作計畫。

六、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轉移小組。

七、 監督指揮所屬各組工作。

八、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三、 對外代表本會。

四、 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之決議。

二、 稽查本會各種業務之進行。

三、 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要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列席各該會議,並得受缺席理監事之委託代理出席,每次會議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各項會議除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之出

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必經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半數是細則及各項規程另訂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二種

一、 入會費每一會員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

三、 經常會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採預收三個月繳納 

第三十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公告全體會員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全國聯合總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呈准新北市政府修正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准新北市政府備案實行。